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報告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報告
朱春深訴香港吉德投資有限公司合作合同協(xié)議糾紛案
開庭日期: 2006年10月17日
實踐地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案號: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中5字第17號
案由:朱春深訴香港吉德投資有限公司合作合同協(xié)議糾紛案
原告:朱春深
訴訟代理人:張鵬
被告:香港吉德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李敏
案情:
原告朱春深起訴稱:
1994年被告與沈陽市東陵區(qū)殯葬管理所依法成立中外合作企業(yè):沈陽天山福園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后,1996年10月20日與原告簽訂合作合同書。合作合同書規(guī)定將其所擁有的股份轉讓給原告,合作合同書成立后,經合作中方:東陵區(qū)殯葬管理所的同意,原告行使了股東義務?,F被告以合作合同書并非出資轉讓協(xié)議為由拒不承認原告的股東身份。故請求法院依法判定合作合同書依法成立,雙方簽訂的合作合同書為出資轉讓協(xié)議,原告為天山福園公司股東。
請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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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香港吉德投資有限公司答辯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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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原告朱春深的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朱春深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判決及依據:
查明事實:
沈陽天山福園有限責任公司于1994年成立,1996年10月20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合作合同書,合作合同書規(guī)定將被告所擁有的股份轉讓給原告。1999年因政府干預,導致從政部門竊取了天山福園公司的外方合作者身份。是被告向中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仲裁,而原告對此不聞不問。2000年7月6日的對外經濟貿易合作文件證明被告恢復了股東資格,繼續(xù)履行與東陵區(qū)殯葬管理所的合作合同。以上均證明沈陽天山福園有限公司的外方合作者是被告而非原告。而原告出示的合作合同書及驗資等文件均未經有關部門登記、批準,應當不予采納。
本案尚未判決。
案情分析:
(一)本案審理程序上的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2款規(guī)定:審判長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的權利義務。但本案的審判長在審判此案時忽略了這一點。
(二)本案的爭論焦點有三個:
1、
2、
3、
一、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qū)別的[1]。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fā)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也是不生效的,即便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也尚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1]。
這里合作合同書簽訂于1996年10月20日。對其生效的認定不適用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合同法》而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第10條。由于該合作合同書未經審查機關批準,合作合同書不成立。
二、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2]。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為股權。根據《公司法》第74條和第140條的規(guī)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于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與股權轉讓有關的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也應由公司辦理。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xié)助的義務[3]。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并無義務去監(jiān)管或判斷轉讓雙方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本案中,由于合作合同書中規(guī)定的股權轉讓未經工商登記也未經有關機構審查批準。原告的出資也未及時到位,所以該合同是無效的。
三、根據法律有關規(guī)定,本案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即兩年,但由于本案涉及的案情較復雜,關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還有待于證據來證明。
(三)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及責任劃分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其股份,并與公司以外的其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該協(xié)議的效力如何認定?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在轉讓股份時,其轉讓股份的權利受到其他股東權利的限制,即其他股東可能不同意轉讓或要求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此時,擬轉讓股份的股東與其他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當其他股東實際購買了該股份時,前述轉讓協(xié)議因轉讓股東的無處分權而歸于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東不同意轉讓或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是一種為保證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而賦予股東的權利,該權利并不是對擬轉讓股份的股東權利的限制,其與股東以外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只要該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一般應認為有效[4]。
注釋:
[1] 張民安. 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141
[2] 馮果.現代公司資本制度比較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219
[3] 蔣大興.公司法的展開與評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72
[4] 江平、李國光.最新公司法案例評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53
參考文獻:
[1] 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0
[2] 張民安. 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3] 馮果.現代公司資本制度比較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4] 蔣大興.公司法的展開與評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 江平、李國光.最新公司法案例評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