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的性質與作用——實習報告
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現(xiàn)代公司制度的逐步建立、發(fā)展以及公司間日趨激烈的競爭,內部審計制度作為現(xiàn)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用也日益凸顯。內部審計也已經成為公司生存和健康發(fā)展的重要保證,按照建立現(xiàn)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大力提高審計工作的層次和水平,是新形勢下搞好公司的必由之路。
一、 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定位
西方國家內部審計是經營者的高級參謀和助手,已經由“獨立評價活動”的財務審計,發(fā)展到“以增加價值和改進公司經營為目的的確認和咨詢活動”的現(xiàn)代審計?,F(xiàn)代內部審計不再過分強調內部審計人員作為監(jiān)督者的身份,而更多地強調他們是咨詢顧問、改革的推動者。正如內部審計大師勞倫斯?索耶在《管理導向審計理論》中所述:“內部審計是內部咨詢師,而不是內部的冤家對頭,是家中的賓客,而不是街上的警察;他不是處分眾人的事后諸葛,而是其鞭策人們勵精圖治的咨詢師。”
二、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現(xiàn)代公司治理中隱藏著這樣那樣的缺陷,為了彌補公司治理的缺陷,需要選擇和構件約束機制,而內部審計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
(一)查錯防弊,促進公司內部管理是內部審計的基礎職能
加強內部審計是公司的自覺行為。公司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然要對影響公司競爭力的各項要素進行重新組合,加強科學管理,提高自身實力。在這種情況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成為公司發(fā)展的自我需要和自覺行為,內部審計的設置是為了保證公司的經營活動合規(guī)合法并獲得最大利潤,是為提高經濟效益和盈利能力服務的,因而內部審計需要具有主動參與意識。內部審計人員可在財務和經營控制的適當性、對規(guī)章制度的遵循性、財產安全保護、決策資料的可靠性、公司目標的完成情況、資源利用有效性等多方面給公司的管理層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幫助管理者糾正公司經濟活動中的錯弊,保護公司的資產安全,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雖然內部審計并非專為檢查舞弊進行、內審人員也不能保證發(fā)現(xiàn)所有的舞弊行為,但內部審計由于身處公司內部較容易發(fā)現(xiàn)舞弊跡象,在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方面,要比社會審計發(fā)揮更重要的作用。內部審計組織的存在,能使公司各部門增強隨時可能接受審計監(jiān)督的約束意識。正如國家審計署李金華審計長在《論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一文中明確指出的:“內部審計就其性質來看,它是一種管理權的延伸,是一種組織內部的管理活動,是代表管理權的審計,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內部審計機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為你所在的部門、單位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建立良好的秩序方面發(fā)揮作用,這就是內部審計的主要目標。”
(二)提供價值增值型的服務促進公司目標實現(xiàn)是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能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賦予內部審計的新定義是“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目的在于增加價值和改建組織的運作,它通過系統(tǒng)化和規(guī)范化的方法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性,幫助組織實現(xiàn)目標。”由于內審人員熟悉公司經營環(huán)境和了解公司經濟活動及其進程,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充分發(fā)揮強有力的監(jiān)督功能。把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作為內部審計的重要服務領域,并保證風險控制的有效性和充分性,隨時向管理當局提供風險咨詢意見,這將使內部審計具有更廣泛的領域。
三、加強內部審計,完善公司治理
(一)以流程監(jiān)控為核心,開展內部控制制度審計
內部控制是現(xiàn)代公司為了實現(xiàn)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安全完整,保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提高公司運營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種政策和程序;是公司內部約束機制的主要內容,它對于維護公司生存,提高公司活力,增加公司價值,具有重要意義。內部審計作為評價內部控制執(zhí)行情況的主體,更能體現(xiàn)“以人為本”的內部控制精髓,更能發(fā)揮控制和服務的職能,同時還能保證公司有關管理和商業(yè)秘密的安全。通過評價內部控制狀況,衡量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程度和有效性,尋找內部控制薄弱環(huán)節(jié),向公司管理當局提出強化內部控制建設措施,防范、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從而實現(xiàn)公司價值增值。
(二)強化風險控制評估,有效防范公司風險
風險是普遍存在的,任何組織,不論其規(guī)模、結構、性質或產業(yè)如何,其運營及組織內的不同層級都會面臨來自內部或外部的不同風險。風險影響著每個經濟單位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也影響著它們的產品、服務及員工的整理品質。風險與經濟組織的運營相隨相伴。管理者永遠不可能消除風險,因為管理者的每一決策本身即蘊含著風險。管理者能夠做到的是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將風險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因此對于任何公司來說,風險管理都是其經營過程中的核心內容。公司獲得的收益越高,所承擔的風險就越大,對風險管理的要求就越高。風險管理是公司管理層及相關人員的一項主要職責,應當通過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及風險管理程序來管理公司風險。內部審計人員主要是通過風險預警、識別、評價、分析、報告和規(guī)避等手段控制和降低風險,防止風險顯化為損失,有效的風險管理可以減少和防止公司損失,增加公司價值。這樣,內部審計的報告更容易被接受,管理部門也更容易理解內部審計存在的價值。
(三)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
加強企業(yè)內部審計人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企業(yè)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要將實踐經驗豐富、業(yè)務水平較高的人員充實到內部審計隊伍中。同時,要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從業(yè)資格考試和考核制度,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后續(xù)教育工作,使內審人員及時更新知識,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使企業(yè)內審人員成為既懂財務會計、熟悉審計業(yè)務,又具備經營管理、工程技術、經濟法律等各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從而建立一支知識結構多元化、專業(yè)知識技能化、技術職稱資格化的企業(yè)內部審計專業(yè)隊伍,提高企業(yè)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審計的職責在《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中得到了全面體現(xiàn),已經2003年2月10日審計署審計長會議通過,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其內容如下: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獨立監(jiān)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xiàn)經濟目標。
第三條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有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條件和人員編制的國家機關,可以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xù)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yè)規(guī)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 ,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每年應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制定相應規(guī)定,確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由單位審定公布后施行;
(四)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xiàn)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tǒng)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guī)、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guī)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二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guī)、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規(guī)定,按照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實施審計。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協(xié)會是內部審計行業(yè)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全國設立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地方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內部審計協(xié)會。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協(xié)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yè)務質量,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yè)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zhí)行審計結論或者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審計署于1995年7月14日發(fā)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審計署令1995年第1號)同時廢止。
在了解了內部審計作用與內涵的同時,必須明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區(qū)別,以免混淆彼此的界限。內部審計相對于外部審計具有如下特點:
2、在審計獨立性上,內部審計在組織、工作、經濟方面都受本單位的制約,獨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審計在經濟、組織、工作等方面都與被審計單位無關系,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3、在審計方式上,內部審計是根據本單位的安排進行審計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審計大多則是受委托施行的。
4、在工作范圍上,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涵蓋單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等;外部審計則集中在企業(yè)的財務流程及與財務信息有關的內部控制方面。 5、在審計方法上,內部審計的方法是多樣的,應結合組織的具體情況,采取各種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審的一些程序;外部審計的方法則側重報表審計程序。
6、在服務對象上,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單位負責人;外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各相關利益方。
7、在審計報告的作用上,內部審計報告只能作
為本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的參考,對外不起鑒證作用,不能向外界公開;國家審計除涉及商業(yè)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要對外公示;社會審計報告則要向外界公開,對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具有社會鑒證的作用。
8、在審計對象上,國家審計以各級政府、事業(yè)單位及大型骨干企業(yè)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運作情況為主;社會審計對象則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單位;內部審計的對象是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
9、在審計權限上,國家審計代表國家利益,對被審計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既有審查權,也有處理權;社會審計只能對委托人指定的被審單位的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鑒證;內部審計有審查處理權,但其內向服務性決定了其強制性和獨立性較國家審計弱,其審查結論也沒有社會審計的社會權威性高。
10、在審計監(jiān)督的性質上,國家審計屬于行政監(jiān)督,具有強制性;社會審計屬于社會監(jiān)督,國家法律只能規(guī)定哪些企業(yè)必須由社會審計組織查賬驗證,而被審計企業(yè)與社會審計組織之間則是雙向自愿選擇的關系;內部審計是單位自我監(jiān)督。
11、在依據的審計準則上,國家審計所依據的準則是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社會審計依據的審計準則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制定的獨立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所依據的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因此應該而且可以相互協(xié)調、相互補充。
結合內部審計的規(guī)范要求,對石油企業(yè)投資項目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中出現(xiàn)的問題分析如下:
現(xiàn)狀:
1、投資項目管理內控審計缺乏審計標準。
2、體系不系統(tǒng)、不全面、不配套,且相關部門之間管理不銜接。
3、制度執(zhí)行有偏差,審計工作難度大。
4、投資項目管理機構多為臨時搭建機構,會計控制制度不健全。
對策
1、探索建立項目管理內控審計標準。
2、進一步加強投資項目管理內控制度體系建設,增強業(yè)務管理部門的協(xié)同性。
3、強化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大制度的執(zhí)行力。
4、改變項目管理模式,整合項目管理機構,完善財務監(jiān)控體系。
為期兩周的實習雖然很短暫,但卻讓我受益匪淺,在實習過程中學習到了很多書本上無法學到的知識,對企業(yè)制度及運營有了粗略的了解,對企業(yè)內部審計的性質及作用和操作都有了直觀的感受,這為我以后的學習和工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在以后的生活中,我會更加注意學以致用,分析思考,勤于動手,善于總結,以求更快更好的學習進步!


